(2017)豫142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于1985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N×××××灰色东风小型面包车,车行驶到民权县人和镇老街与G310十字路北5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