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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隆纸业经营部、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隆纸业经营部,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0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隆纸业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7048-X。主要负责人:张永权,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北河沿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1919-3。法定代表人:袁明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隆纸业经营部为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岳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隆纸业经营部以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5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