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性,1957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性,1962年8月1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牛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2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