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智威与张全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威,张全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497号原告:张智威,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34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全领,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智威与被告张全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智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智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张智威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