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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智威与张全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威,张全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497号原告:张智威,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34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全领,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智威与被告张全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智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智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张智威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