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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郎建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建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建胜,又名郎建涛、郎涛,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建胜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建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8、9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金磊(已判刑)乘坐摩托车窜至荥阳市京城办十里铺被害人苏某开的小商店处,由董金磊骑摩托在外接应,董迎宾入室后捂住被害人苏某的嘴,并将其按到在地,郎建胜将屋内桌子抽屉内的现金抢走。共抢得现金150余元,三人分赃后已挥霍。2、2001年9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建磊预谋后,携带匕首乘坐董金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窜至中原区须水镇小寨村二组被害人李某开的小商店处,由郎建胜在外接应,董迎宾入室后持匕首对被害人李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270余元和香烟、牙膏等日用品三人分赃后已挥霍。3、2001年10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金磊、刘磊(已判决)乘坐郎建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荥阳市乔楼镇张村庙小陈组陈某开的商店处,由郎建胜在外接应,董迎宾等人入室后持刀对被害人陈某进行威胁,董金磊用手掐其脖子,刘磊用胶带将被害人的头部及手脚捆绑,抢得现金120余元及香烟等物品四人分赃后已挥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郎建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郎建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1年8、9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金磊(已判决)乘坐摩托车到荥阳市京城办十里铺被害人苏某开的小商店处,由董金磊骑摩托在外接应,董迎宾入室后捂住被害人苏某的嘴,并将其按倒在地,郎建胜将屋内桌子抽屉内的现金抢走。共抢得现金150余元,三人分赃后已挥霍。2、2001年9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建磊预谋后,携带匕首乘坐董金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到中原区须水镇小寨村二组被害人李某开的小商店处,由郎建胜在外接应,董迎宾入室后持匕首对被害人李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270余元和香烟、牙膏等日用品三人分赃后已挥霍。3、2001年10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郎建胜伙同董迎宾、董金磊、刘磊(已判决)乘坐郎建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荥阳市乔楼镇张村庙小陈组陈某开的商店处,由郎建胜在外接应,董迎宾等人入室后持刀对被害人陈某进行威胁,董金磊用手掐其脖子,刘磊用胶带将被害人的头部及手脚捆绑,抢得现金120余元及香烟等物品四人分赃后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建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苏某的陈述,共同犯罪人董迎宾、董金磊、刘磊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建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郎建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建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郎建胜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云审 判 员  赵晨昊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