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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与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0030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7号18层A、B、C座。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培曦,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4107867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围挡经营补偿协议中约定,协商补偿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的主要办公地点和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南京市××软件××大道××号,即苏宁总部大厦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法人提起诉讼的以法人的住所地来管辖。本案乙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依法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南京市湖南路地下商业街施工围挡经营性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且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