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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淑娟、傅亚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娟,傅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娟,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傅亚林,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亚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亚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傅亚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成刚审判员  郑亚池审判员  于振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晓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