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580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8月3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农民,住兴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陈某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