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青华与赵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华,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华,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1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青华与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新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