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亚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亚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587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宝龙城市广场售楼部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健康。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刘建明,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薇,女,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