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海源与王金林、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源,王金林,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5号申请执行人程海源。被执行人王金林。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海源诉王金林、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