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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与孙庆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孙庆铧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9号之一原告: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住景县广川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51885-6。法定代表人:贾章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庆铧,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表人:王金兰。原告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庆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保全费510元,计1018元,由原告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