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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尹秀荣与娜仁图雅、梁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荣,娜仁图雅,梁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尹秀荣,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图雅,女,蒙古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梁雨,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53号尹秀荣申请执行娜仁图雅、梁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娜仁图雅、梁雨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95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已给付1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