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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春良与韩振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良,韩振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35号原告张春良,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振振,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