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瑞荣与庄拜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荣,庄拜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681号原告:郑瑞荣,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庄拜仔(曾用名庄爱国),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瑞荣与被告庄拜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瑞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拜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瑞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拜仔偿付郑瑞荣货款1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4年7月25日、2004年8月18日、2004年9月7日,庄拜仔与郑瑞荣共订立三份《订货合同》,向郑瑞荣购买牛仔男女童装等。2004年8月20日、2004年9月11日、2004年9月26日,郑瑞荣向庄拜仔提供上述货品,价值分别为149,000元、116,400元、174,678.9元,合计440,078.9元。庄拜仔已经偿付货款270,078.9元,尚欠货款170,000元未付清。以上事实,有庄拜仔签名确认的《销售清单》为据。但经郑瑞荣催讨,庄拜仔借口拖欠,且近来音讯全无。鉴于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及实际交货履行地点均在石狮市,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拜仔未作答辩。郑瑞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庄拜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郑瑞荣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郑瑞荣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庄拜仔因需于2004年7月25日、2004年8月18日、2004年9月7日与郑瑞荣各签订《订货合同》一份,向郑瑞荣购买牛仔男女童装等,并对拟交易的款号、货名、颜色、尺寸、单价、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未约定付款期限。其中,2004年7月25日的《订货合同》另载明订金500元。郑瑞荣分别于2004年8月20日、2004年9月11日、2004年9月26日向庄拜仔提供了价值为149,000元、116,400元、174,678.9元,合计为440,078.9元的货物,并由庄拜仔在三份《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签收货物后,庄拜仔共计向郑瑞荣支付了货款270,078.9元【包括《订货合同》中载明的订金500元及《销售清单》上载明的已付款金额在内】,尚欠郑瑞荣货款170,000元未支付。经催讨未果,郑瑞荣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郑瑞荣与庄拜仔买卖牛仔男女童装等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郑瑞荣已依约向庄拜仔履行了交付牛仔男女童装等的义务,庄拜仔亦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庄拜仔签字确认收到庄瑞荣提供的货物后,未能及时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经郑瑞荣起诉催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郑瑞荣有权要求庄拜仔偿付所欠货款1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6年12月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郑瑞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庄拜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庄拜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郑瑞荣货款1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庄拜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