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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青与方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方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24号原告:徐青,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忠,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春华,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徐青与被告方春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青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青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