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魏勇、宋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勇,宋保杰,柴甫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83号申请人:魏勇,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杰,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保杰,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柴甫颖,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魏勇与被申请人宋宝杰、柴甫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保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世纪新苑10-2-202号房屋、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美林苑16-2-101号房屋、被申请人柴甫颖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与凌宾路交口西北侧天津奥林匹克村17-1-1703号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魏勇以担保人李承杰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揽湖苑77-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保杰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柴甫颖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李承杰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以上一至三项的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