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平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平安镇永远村1栋1-3层1号,负责人黄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亚平。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亚平给付本金950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