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1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雪玲、梁华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玲,梁华莲,黄健良,刘宏林,刘宏彬,吴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480-3号申请执行人冯雪玲,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梁华莲,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黄健良,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刘宏林,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刘宏彬,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雪玲、梁华莲、黄健良与被执行人刘宏林、刘宏彬、吴永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宏林银行存款17000元,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宏彬所有的坐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西厚路122号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合同编号为:TX2014005502,建筑面积:88.27平方米)所有权。另外,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93500元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宏彬所有房屋存在抵押情况,不适宜评估、拍卖。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廖英松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