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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平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跨东,方秋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跨东,方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665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如,平江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被告童跨东。被告方秋菊。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平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平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跨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为2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