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申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柏县西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虎山村民小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174号桐柏县西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虎山村民小组:你组因诉桐柏县人民政府、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10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组主张对争议地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争议地经过数次转让后,2001年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转让协议,2003年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取得争议地。桐柏县人民政府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侵害你组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