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臣与被告王文水、王文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臣,王文水,王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71号原告:王文臣,男,汉族,1945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水,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王晴,男,汉族,1939年12月28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臣与被告王文水、王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臣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