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广发诉林丽苹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发,林丽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民初399号原告:林广发,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东兴乡新兴村三屯,现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红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丽苹,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原告林广发与被告林丽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广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丽苹给付2015年至今后每月80元赡养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有6个女儿,2014年经5个女儿研究决定,我与四女儿林立杰一起居住,其他女儿每月每人给付我赡养费80元,但被告三女儿林丽苹不予给付我赡养费,并说我有地、有房子,我现在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需要费用,所以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予裁决给付我赡养费。原告当庭确认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自2017年3月起按每月80元标准给付赡养费。被告林丽苹辩称,2004年原告欠我700元钱一直没给,他不给我这个钱我不能给他赡养费。当事人均无证据提交,本院对原、被告自认系父女关系、到庭被告林丽苹即起诉状中载明的“林立平”及原告子女数量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1936年生人,已逾耄耋之年,被告作为子女,理应多尽孝道,多思原告养育之恩,化解心结,改善亲情,避免“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憾,结合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和原告子女情况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与原告另存有其他700元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如被告认为事实确实且有必要因此与八旬老父对薄公堂,可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调整。原告当庭确认诉讼请求,属自愿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当庭提出其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赡养的抗辩,当庭未提交证据,并经本院示明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丽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林广发赡养费80元(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林丽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