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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婷与哈尔滨金融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婷,哈尔滨金融学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监9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郭婷,女,1962年2月22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定代表人:赵福春,院长。委托代理人:白化秋,男,1971年1月25日生。申诉人郭婷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金融学院(简称金融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黑民监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婷申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及人事部(1999)135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享有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法院不应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和上诉,应依法进行正确裁判。金融学院辩称,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仅限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引起的纠纷,一审、二审、再审裁定驳回郭婷起诉正确。本院再审认为,第一,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郭婷系原黑龙江银行学校(简称银行学校)的工作人员,后银行学校与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金融学校)合并,现金融学校已更名为金融学院,银行学校、金融学校、金融学院均属事业单位,郭婷与金融学院因辞退所发生的争议,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第二,原银行学校及原金融学校对郭婷的辞退决定已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以(2005)香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说明郭婷仍系金融学院的工作人员,郭婷主张金融学院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辞退期间的工资予以补发,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不当。第三,郭婷针对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分别于2005年9月19日、2005年9月28日向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分别以“不在本委受案范围”“不属劳动仲裁受案范畴”为由不予受理,并且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黑人仲不字(2005)第018号不予受理通知中明确告之郭婷,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郭婷基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黑人仲不字(2005)第0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人民法院主张其被辞退期间停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以仲裁委未进行实体处理为由,裁定驳回郭婷起诉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和(2006)哈民二终字第2369号民事裁定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6)香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锡东明审判员  张哲浩审判员  孙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