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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钟平权与岳阳市九越艺术培训学校、史太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钟平权,岳阳市九越艺术培训学校,史太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岳阳市三辉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钟平权,该校校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平权,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波,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九越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岳阳市云梦路金华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吴岳华,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太万,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璨,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闻达学校”)、钟平权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九越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九越学校”)、史太万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闻达学校、钟平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波,被上诉人史太万及其与九越学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闻达学校、钟平权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了两被上诉人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却适用法律错误,将本案上诉人的法律救济请求降格以道德谴责来代替,导致错误判决。一审法院查明两被上诉人分别于2015年6月9日、7月23日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上发表失实、不当的言论,但对“受众较窄”和“不能证明其生源减少并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两点侵犯名誉权所依据的理由不予认定明显不当。首先,《长江信息报》系岳阳本地颇有影响的平面媒体,不存在“受众较窄”的问题,被上诉人的此次违法行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被上诉人在百度贴吧上发表的言论在网络上存在了四个多月,任何人均可浏览,也不存在“受众较窄”的情形。再者,上诉人因侵权言论所导致的名誉权受到的损害,除了所招生源减少外,还有上诉人心理伤害、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等。最后,关于上诉人生源减少问题,一审法院混淆了年度与届别的概念而做出反向解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九越学校、史太万的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闻达学校、钟平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闻达学校法定代表人钟平权,教学范围为播音与主持、演讲与口才、编导与表演。九越学校法定代表人吴岳华,教学范围为播音与主持、影视编导、个性化辅导,史太万系该学校员工。2015年6月9日,九越学校在《长江信息报》刊登宣传广告,包括该校连续三年的教学成绩、“九越教育公开提示现在国内绝大多数传媒类培训学校在高考成绩、师资力量、办学资质方面十校九假、谨防受骗”等言论。2015年11月12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以九越学校刊登广告时使用自己统计的没有表明出处的数据,且贬低其他经营者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由,对被上诉人九越学校作出行政处罚。百度贴吧用户“李红2222222”注册于2011年12月14日,注册IP为黑龙江哈尔滨202.118.160.226,注册及绑定的邮箱均为981×××@qq.com,未绑定手机。百度贴吧用户“晗汐hx”注册于2013年5月26日,注册IP为广东广州221.5.107.69,注册及绑定的手机号均为186××××8966,未绑定邮箱。百度贴吧用户“岳阳九越教育”注册于2013年7月8日,注册IP为湖南岳阳124.229.127.163,绑定邮箱为215×××@qq.com,绑定手机为186××××8966,该手机号码的登记及实际使用者均为史太万,但其否认前述电子邮箱归其所有。2015年5月30日,百度贴吧用户“九越joinedu”在岳阳县一中吧发表题为《九越教育对中艺传媒攻击言论的回应》的文章,文末落款为“九越教育”,与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侵害没有关联性。2015年7月22日21时12分至25分,百度贴吧用户“晗汐hx”在“九越教育”贴吧《九越,播音编导培训翘楚,我们的第一选择》的贴子下发表三篇简短的回贴,意在表达其对九越“忽悠”学生到九越去学习的不满,还声称很多资深的教师第一推荐的学校都是闻达学校等观点。文中使用了“忽悠”“装逼”等不当字眼。次日16时许,“晗汐hx”将上述评论贴删除。2015年7月23日22时46分,百度贴吧用户“岳阳九越教育”针对“晗汐hx”删除的上述评论贴发文回复,意在反驳对方称九越学校存在忽悠学生的行为,批评闻达学校不应将其教学成绩不好归责于生源质量不高,同时指出闻达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如没有教育思想和理念,教学方法保守落后等。文中使用了“误人子弟”、“不思进取、敷衍塞责”、“闻达装逼”等不当词语。现本案涉及的原贴与回贴在百度贴吧网“岳阳九越教育吧”上均早已删除。2015年11月28日20时许,“岳阳九越教育”将上述回贴删除。闻达学校提供的其内部毕业生名册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其每年培养毕业生人的数分别为75人、28人和30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九越学校及史太万的行为是否对闻达学校、钟平权构成名誉侵权。首先,九越学校在长江信息报上刊登的涉案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不能直接证明两上诉人的名誉权受损。上述广告使用“十校九假”字样确实贬低了其他同类经营者,但数量词“十”和“九”属概括性和排他性言辞,并非实指岳阳地区除九越学校外的其他九所同类培训机构,不应认定为对闻达学校、钟平权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其次,从本案起诉内容看,闻达学校、钟平权认为史太万作为九越学校的员工,在百度贴吧注册“岳阳九越教育”账户,以九越学校名义发帖、回帖的行为既应认定为史太万的个人行为,又应认定为九越学校的行为。史太万在应诉答辩中否认其实施了注册百度贴吧“岳阳九越教育”帐户及发帖的行为,但闻达学校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帐户绑定的手机号系史太万登记所有并使用,两被告对注册帐户及发贴行为应由谁承受未作进一步辩解,故应认可闻达学校、钟平权要求九越学校、史太万共同承担发帖行为后果的请求。九越学校、史太万使用“岳阳九越教育”账户发表的回贴对上诉人闻达学校进行了过于严厉和偏激的评判,如“误人子弟”、“不思进取、敷衍塞责”,以及不文明用语“闻达装逼”等,确有不当之处,但不足以认定其实施了捏造事实,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闻达学校、钟平权名誉的行为且造成了一定影响。理由在于:1.该回帖发表于九越学校的贴吧内,是针对“晗汐hx”个人评论的回贴,受众较窄,已于2015年11月28日删除,闻达学校、钟平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回贴具有网络点阅量。2.闻达学校主张其生源受此行为影响而减少,但从闻达学校提交的内部统计的数据来看,该校2014年生源数量已较2013年大幅减少,该年度九越学校、史太万尚未实施前述刊登广告及发帖行为;在九越学校、史太万实施上述行为的2015年度,闻达学校的生源数量较2014年甚至增加了两人,亦不能证明其生源因九越学校的行为而减少并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故闻达学校、钟平权主张其名誉因回帖行为受到损害的诉求不能成立。网络言论的快捷性、随意性等特点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已充分实现,但同时,网络用户在发表相关言论时,亦应谨慎、负责、文明、客观,不能将自身的愤怒或对他人的不满作为攻击他人的理由,污染网络语言环境。本案九越学校、史太万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理应肩负起为人师表的责任,在网络舆论中以高于普通人的标准严格自我要求,但其实施的上述不当言论不仅破坏了其与同业竞争者的关系,也对自身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引发本案诉讼,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望九越学校、史太万汲取教训,严格自律,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钟平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钟平权共同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闻达学校、钟平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上诉人九越学校、史太万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岳阳市教育网岳阳市民办培训学校注册统计表一份,用以证明在《长江信息报》发表信息中“十校九假”没有单指某一所学校,岳阳市仅注册的培训学校不止十家,并非贬损其他培训学校。证据二,闻达学校的笔记本封页复印件一份,用以说明闻达学校中学生的成绩有作假的现象。上诉人闻达学校、钟平权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二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系被上诉人从网上下载的岳阳市民办培训学校名单,无权威部门的核实、盖章,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具体数量无证据进一步佐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二,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为九越学校、史太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闻达学校、钟平权的名誉侵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特征和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涉及名誉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从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方面予以认定。闻达学校针对的是九越学校、史太万在《长江信息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及百度贴吧上发帖的行为,认为侵犯其名誉权,综合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长江信息报》上刊登的广告并未提及闻达学校,“十校九假”也未直接指明是闻达学校,其用词存在夸大性,但属概括性和排他性言辞,其广告目的在于告诉学生如何鉴别培训学校的真伪及作自我宣传。闻达学校以此认为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关于网上发帖的行为,对一审认定闻达学校、钟平权要求九越学校与史太万共同承担发帖的行为后果,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帖属于针对“晗汐hx”个人评论的回帖,之后网帖被删除。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该帖的阅读量,亦无证据证实该帖在其他网站上大量转载,并造成不良影响,从了解的情况,仅有几个人看过该帖,符合“受众较窄”的范畴,不能说明上诉人的名誉就此受到损害。此外,学校招生数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仅以学校名册上学生数量的减少即认为系完全受被上诉人发帖的影响所致,明显证据不足,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再者,上诉人就其损失亦无证据证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闻达学校、钟平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岳阳市闻达语言艺术培训学校、钟平权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晴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