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林长君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君,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50号原告林长君,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陈伟,男,汉族,40岁,住所地:睢县。原告林长君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