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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冶某某,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冶某某诉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申请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祁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马伯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