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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3488号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南写字楼八层A区。法定代表人孙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宁,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德君,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路8号2幢5003-5013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学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登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琬萱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