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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芝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烟台商业银行与烟台造船厂实业总公司、烟台市东方港口发展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6)芝执字第17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造船厂实业总公司、烟台市东方港口发展总公司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造船厂实业总公司、烟台市东方港口发展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造船厂实业总公司、烟台市东方港口发展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