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敏、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927号申请人:陈敏,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7号天时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袁知庆,董事长。申请人陈敏与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敏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陈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作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陈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琦二○一七年月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