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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王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法定代表人李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保,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玉荣,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新东源市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其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玉荣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尚 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对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