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莫云祥与八步区莲塘志森木糠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祥,八步区莲塘志森木糠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300号原告莫云祥,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八步区莲塘志森木糠制品厂,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八达东路(新美气站旁)。经营者吕国科,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莫云祥与被告八步区莲塘志森木糠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以被告八步区莲塘志森木糠制品厂的经营者吕国科已主动向其付清尚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云祥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