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莫应群申请执行王路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应群,王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莫应群,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坝县。委托代理人:刘巍,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路明,男,1970年8月19日生,住独山县。申请执行人莫应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路明履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路明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