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万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文汇苑208栋1单元1405室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包中查获红色片剂1盒(净重19.4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