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进与钱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钱永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916号原告:王进,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钱永健,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王进诉被告钱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永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货款8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买卖关系,由被告向原告买布。2016年3月7日,被告以欠条的方式确认结欠货款92000元。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尚欠870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永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2016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到2016年3月7日止共欠王进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正(¥92000)。钱永健2016年3月7日。4月份付5万元,如未按时付清按10%年息计息。钱永健3/7。后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欠条后曾支付5000元,现实际结欠金额为87000元;至于欠条中的逾期支付利息,其不向被告主张了。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永健结欠原告货款92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向其支付了5000元,现还结欠货款87000元,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7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永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永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进货款人民币87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方塔支行,账号:62×××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8元,由被告钱永健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