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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侯娟、宋彬、王佩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娟,宋彬,王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娟,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彬,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佩,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侯娟、宋彬、王佩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娟、宋彬、王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454657元,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娟、宋彬、王佩于2017年4月7日给付600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娟、宋彬、王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