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禹申请执行白忠山、刘锦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禹,白忠山,刘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禹,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忠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锦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禹申请执行白忠山、刘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禹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675150元,已经履行470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忠山、刘锦山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