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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光芹、饶福泉与张仁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芹,饶福泉,张仁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533号原告:张光芹,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5********。法定监护人:张必平,男,1963年4月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3********,系原告张光芹父亲。委托诉讼代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饶福泉,男,200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2006********。法定监护人:张必平,男,1963年4月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3********,系原告饶福泉外祖父。委托诉讼代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仁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6********。原告张光芹、饶福泉与被告张仁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光芹、饶福泉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光芹、饶福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芹、饶福泉撤诉。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昌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