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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凌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489号原告:凌某,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伟,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