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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496号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1559-3,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牌楼东168号。被告: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5379000T,注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紫荆花路68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南京云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