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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头铁路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占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铁路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占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铁路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占英,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原审被告: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主要负责人:黄龙,办事处主任。上诉人包头铁路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占英、原审被告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原审原告池占英向原审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