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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蒋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建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建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民。委托代理人:刘方玲,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建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依据民诉法200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兰大二院答辩称,原审正确,应驳回申请人蒋建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事实,蒋建明曾于2009年因“残余性中耳炎”入院兰大二院。因诊断“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单纯型)、鼓室硬化、传导性聋、乙型肝炎”病征而进行手术。术后伴有不适,出院两月后不适加重再次入住兰大二院。出院后又经北京同��医院诊疗,诊断确定“左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蒋建明怀疑兰大二院诊疗行为并要求赔偿,引起纠纷。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9月29日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经查,协议系当事人自愿协商签署,已就相应补偿达成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显示:确认诊疗符合规范;经明确三种纠纷解决途径后,蒋建明选择协商解决,兰大二院出于同情给付8万元补偿以解决争议;协议同时申明,补偿给付后民事部分纠纷终结。原审认定本案纠纷之初,未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兰大二院当时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故蒋建明诉请再次赔偿的依据不足。蒋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