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福与刘永国、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福,刘永国,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薛福,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刘永国,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金裕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福与被执行人刘永国、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