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昌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昌国,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昌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放火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杜昌国承包经营古田县大桥领头笼食用菌加工厂期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截止2015年5月共欠19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1637.5元。周某1等人多番催讨,未果。后杜昌国逃匿外地、变更联系方式,经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6年1月29日,杜昌国主动投案,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75100元。(二)放火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杜昌国因日常生活矛盾与妻子陈某2争吵后,为逼迫妻子回家,在大桥村新街西路87号厝三楼房间内将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反锁房门,威胁要点火自焚、烧毁房屋,并多次爬窗威胁要跳楼自杀。后经劝解,杜昌国放弃点火、自杀,主动下楼,后被民警带离现场。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杜昌国刑事责任。在放火罪中,杜昌国在泼洒汽油后自动放弃,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免除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杜昌国系自首,且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51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昌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杜昌国承包经营古田县大桥领头笼食用菌加工厂,因参与赌博等原因,经济状况不断恶化,致其拖欠工人工资。截止2015年5月,杜昌国共拖欠周某1、周某2、林某1、陈某4、林某2(1951年3月14日出生)、胡某(1954年7月8日出生)等19名工人工资计151637.5元,周某1等人多番催讨,仍无果。而后,杜昌国逃匿外地、变更联系方式,经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局遂将本案移送古田县公安局。古田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29日,杜昌国主动投案,并支付上述19名工人工资75100元,现尚有76537.5元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昌国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1、周某1、周某2、林某1、尚某、陈某4、林某2、周某3等陈述,证人杜某1、吴某、杜某2证言,工人工资发放表、收款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放火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杜昌国因日常生活矛盾与妻子陈某2争吵,杜昌国为逼迫陈某2回家,扬言放火烧房。当晚21时许,杜昌国将约17升汽油带回大桥村新街西路87号厝三楼房间,将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反锁房门,威胁要点火自焚、烧毁房屋,还多次爬窗威胁要跳楼自杀。后经家人、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劝解,杜昌国放弃点火、自杀,于次日1时许主动开门下楼,后被民警带离现场,杜昌国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一部被扣押。大桥村新街西路87号厝与加油站、民房等相邻。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昌国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证言,手机通话清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昌国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1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151637.5元,经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又因家庭纠纷,在厝内泼洒汽油欲放火自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节,杜昌国因赌博等行为致经济状况恶化,且有拖欠已满六十周岁劳动者的报酬,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杜昌国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支付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放火罪一节,杜昌国在泼洒汽油后自动放弃犯罪,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昌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放火罪,免除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昌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计人民币76537.5元。三、已扣押的黄色打火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陈成华人民陪审员 曾信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签发:核稿:拟稿人:会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