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杰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853号原告张永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吴莹,黑龙江鼎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1号。代表人盛大勇。委托代理人万立新,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