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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柳立平与龙川县丰稔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立平,龙川县丰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1625行初72号原告柳立平,男,住广东省龙川县丰稔镇成塘村。被告龙川县丰稔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骆火强,镇长。委托代理人叶霄军,丰稔镇司法所干部。委托代理人肖鹰,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立平诉被告龙川县丰稔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受理,原告柳立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立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立平负担。审判长  谢党恩审判员  蓝 平审判员  刘新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