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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亚平与被执行人张新亮、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亚平,张新亮,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鲍亚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新亮,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林,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鲍亚平与被执行人张新亮、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松民保字第0012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新亮为躲避债务赠与其女儿张悦怡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XX号古井丰水源XX栋XX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鲍亚平与被执行人张新亮、凃小五、张悦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执行标的170万元本金及利息系张新亮、凃小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撤销张新亮、凃小五赠与其女儿张悦怡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XX号古井丰水源XX栋XX室房产的行为。本院认为应依法执行上述查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新亮为躲避债务赠与其女儿张悦怡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XX号古井丰水源XX栋XX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