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冠扬、赵苍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冠扬,赵苍柏,罗妙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冠扬,男,1958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赵苍柏,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罗妙迁,女,1982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李冠扬与赵苍柏、罗妙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苍柏、罗妙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52元、申请执行费917.7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在南宁市武鸣区房管所查封被执行人赵苍柏的座落于武鸣县渡头社区灵源路96号建设银行宿舍××单元××层××号的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在房管所查封被执行人赵苍柏的座落于武鸣县渡头社区灵源路96号建设银行宿舍××单元××层××号的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