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惠尔、华建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华先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张惠尔,华建军,华桂兰,华加兰,华景,华先火,阳新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00881573K。负责人:王炳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梅,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桂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景。原审被告:华先火。原审被告:阳新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阳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942151637。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惠尔、华建军、华桂兰、华景、华加兰、原审被告华先火、阳新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以其公司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习少婷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