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佳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佳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057号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奕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敦洁,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荣,女,公司员工。被告:陈佳宁,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佳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佳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